旅行條件書

1.募集型企劃旅行(國內旅行)契約
  • 這個行程,是由株式會社CERULEAN BLUE、沖繩縣知事登錄旅行業第2-274號(以下由本公司做代表)所墓集、企劃的行程。參加這個行程的旅客,就代表和本公司締結了募集型企劃旅行契約。
  • 本公司應該承擔安排旅程管理的業務,以便使旅行者在募集型企畫旅行合同中,按照本公司所定的旅行日程接受交通運輸、住宿機關等所提供的交通運輸、住宿及其他的有關於旅行的服務(以下簡稱為“旅行服務”)
  • 募集型企畫旅行契約的內容、條件,以本旅行條件書、網頁所顯示的行程、出發前所發的行程介紹書以及本公司募集型企畫旅行條款為主。
2.行程的預約
  • 填入既定旅行預約書,提前付款申請預約金。預付的費用將作為旅行價款或者取消手續費或者違約金的一部分處理。
  • 本公司透過網路、電話,來進行募集型企畫旅行契約的預約。旅行者在收到由本公司發出的承諾預約書後,應該在承諾書裡所記載的期限內提出旅行申請出以及繳付預約金。
  • 本公司可以接受通過電話、郵件、傳真及其他通信手段的有關募集型企畫旅行合同的預約。在這種場合下,當接受到預約的時候合同尚未成立,旅行者必須在本公司進行承諾此預約的通知之後,在本公司規定的期限內、向本公司提交申請書和申請予約金,或者通知會員號碼等。(必須在公司的營業時間內提出,如果超過營業時間內收到的傳真、郵件等,將在隔天做處理。)在此期間內沒有預付申請預約金,本公司即作為沒有接受預約處理。
旅行費用預約費用
2萬日圓未滿5,000円以上旅行代金まで
5萬日圓未滿10,000円以上旅行代金まで
10萬日圓未滿20,000円以上旅行代金まで
超過10萬日圓代金の20%以上旅行代金まで

針對特殊期間、特定旅遊行程,則是以宣傳書或是官方網站所提出的文書為主。
4.希望透過電話締結合約的旅行者,旅行條件文書請參考以下第3項(2)、第13項以及第18項。

3.合約成立時間
  • 當收到前項所規定的申請書和申請預約金的時候,或者在接到會員號碼等的通知的時候,募集型企畫旅行合同締結的次序,則按照該預約受理的順序確定。
  • 店頭(及び当社らの外務員による訪問販売)の場合は、当社らが契約の締結を承諾し、当社らが第2項(1)の申込金を受理した時。
  • 以電話等行為所締結的預約,將在收到由本公司發的預約承諾書後的隔天算起3天以內,收到從旅行者那裡收到第2項(1)的申請預約金後開始成立。
  • 以通信等行為所締結的預約,將在本公司發送預約承諾書後開始成立。另外,通過電子郵件、傳真、語音留言等的電子預約承諾通知,則是發送到旅行者後開始成立。
4.申請條件
  • 未滿18歲的旅行者,需要有保護者(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書。
  • 旅行開始時未滿15歲的旅行者,需要有保護者的陪同。
  • 未能夠滿足本公司事先明示的性別、年齡、資格、 技能以及其他旅行參加者的條件時,本公司有資格拒絕締結合約。
  • 在參加募集型企畫旅行之際,如果有旅行者需要給予特別照料的情況下,則應在合同申請時提出。 在必要時,必須提出醫師證明。根據不同的旅行,有可能需要做旅行內容變更或是另有附加條件。本公司將在可能的範圍內進行相應的安排。另外,本公司有資格拒絕締結合約。基于前項的申請,本公司為旅行者采取特別的措施而需要的費用,應該由旅行者負擔。
  • 若是其它合作公司有業務上無法配合時,本公司有權利對於申請做出拒絕。
5.契約責任者によるお申込み
  • 除非締結有特別約定以外,本公司將合同負責人視為 擁有代表構成該團組的旅行者(以下稱為“合同負責人”)進行募集型企畫旅行合同締結和解除有關的一切代理權,並且與該合同負責人進行有關該團組的旅行業務的交易。
  • 合同負責人必須在本公司規定的日期以前提交構成者的名單。
  • 本公司對于合同負責人現在承擔的,或者是將來預計會承擔的債務或者義務,不負有任何的責任。
  • 當合同負責人與團組不同行的場合下,本公司將在旅行開始後,將事先由合同負責人任命的構成者視為合同負責人。
6.給予行程解說書(確定書面)
  • 當本公司無法在及時給予旅行者記載著行程日期、主要交通工具、住宿機關等有關的確定內容的旅行內容契約書時,最晚在旅行開始的前一天,將記載著確定內容的行程解說書交給旅行者。另外,在未交給旅行者的期間,可以來詢問預約行的進度,本公司將對於情況對旅行者做說明。
7.旅行費用及付款期限
  • 關於費用追加,選擇的航空公司、機位艙等、指定住宿設施、延住等的住宿費用等,基本上的旅行費用外另外追加的旅行費用。
  • 旅行費用是依據、第2項的申請預約金、第15項的取消費、第14項(1)的違約金以及第23項表(A)的變更補償金的金額所算出的基準。廣告、宣傳單、官方網站所顯示的旅行費用的計算方法是以「旅行費用的金額」+「追加費用」-「打折費用」,所算出來的基準。
  • 旅行費用(扣除申請預約金的殘額)必須在旅行日開始的前一天開始起算的14天前全額付款完畢。如果是在旅行日開始日的前一天算起的13日內申請締結合約時,必須要在申請確定後全額付清款項。
8.旅行費用內的說明
  • 記載在旅行行程的運輸機關的費用、價錢(沒有特別註明一律視為經濟艙)、住宿費、餐費、消費稅等的稅金、服務費、旅行者設施使用費(根據不同的機場,需要付此費用)以及特別記載的其它費用等。
  • 有導遊的行程,另外有導遊費等。
  • 根據不同行程顯示的旅行費用中記載的其它費用。
9.不包含在旅行費用裡的

無記載在第8項中的其它旅行費用。

  • 超過預定的行李費用(超過規定的重量、體積、各數等)。
  • 不包含在行程中的交通費、飲食費等所發生的費用以及清潔費、電話費等個人性質的費用及稅金、服務費。
  • 只有想參加的旅行者所參加的自費行程的費用。
10.契約內容的變更
  • 當發生天災地變、戰亂、暴動、交通運輸、住宿機關等的旅行服務業務的中止、行政機關的命令、並非依據當初的運行計劃的交通運輸之提供、以及發生了其他本公司無法干預的事由的場合下,為了使旅行能夠得到安全且順利的實施,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有時會在事先儘快地將該事屬于無法幹預的理由及與該事由的因果關係予以說明,並且對于旅行日程、旅行服務的內容以及其他募集型企畫旅行合同的內容(以下簡稱為“合同內容”)進行變更。但是,當事態緊急且不得已的場合下,會在變更之後進行說明。
11..旅行費用金額的變更
  • 在實施募集型企畫旅行的過程中利用的交通運輸機關而收的適用運費、使用費由于明顯的經濟形勢的變化等原因,而與募集型企畫旅行在募集的階段寫明的,並在當時作為有效內容而公布的適用運費、使用費相比,出現了大幅度地超過通常能 夠想像的程度的金額之增加和減少的場合下,本公司可以在該增加和減少的金額範圍以內,進行旅行費用的增加或者減少。
  • 當本公司依據前項規定進行旅行費用之增加的時候,將在旅行開始日的前一天倒算十六天之前,向旅行者通知該內容。
  • 當本公司進行第一項所規定的適用運費、使用費的減額的時候,則依據同項的規定,只將該減少金額從旅行價款中減除。
  • 當本公司依據前條規定合同內容的變更實施旅行所需費用(包含由于該合同內容的變更而發生的未能接受該項的旅行服務的取消費、違約費以及其他的已經支付的,或者日後還必須支付的費用。)發生了增加或減少的場合下(費用的增加是由于,儘管交通運輸、住宿機關等仍在供該項的旅行服務,但是由于交通運輸、住宿機關的等的座位、客房及其他諸設施的不足而發生的場合除外),本公司在進行該合同內容變更之際,有時會在該內容的範圍以內進行旅行費用的變更。
  • 當本公司依據交通運輸、住宿設施等的利用人員而發生旅行費用變動之內容記載於合同文件中的場合下,當由于募集型企畫旅行合同成立之後的不歸屬於本公司的責任的事由,而使該項的利用人員發生變更的時候,會依合同文件中所記載的內容,對于旅行費用的金額進行變更。
12.旅行者的替代
  • 與本公司締結了募集型企畫旅行合同的旅行者,在取得本公司承諾之後,可以將其在合同中的地位,轉讓給第三者。當旅行者需要向本公司請求前項規定的承諾的時候,必須在本公司所規定的表格中填寫所規定的事項之後,與所規定的金額的手續費一並提交本公司。當本公司予以承諾之後方才生效。若當機票、名字無法做變更時,本公司有權利拒絕旅行者的替代。
13.旅行者的解除權(旅行開始前)
  • 旅行者不論在任何時候,都可以在向本公司支付第15項中規定的取消費的條件下,解除募集型企畫旅行合同。必須在本公司的營業時間內提出申請(營業時間結束後所收到的傳真、電子郵件等,將在隔天營業時間內處理)。當解除通信合同的場合下,本公司可以依據協作公司的信用卡向所規定的發票,在沒有旅行者簽字的情況下收取取消費。
  • 旅行者在如下所述的場合下,可以在不受制約於前項規定,並 不須在旅行開始前支付取消費的前提下,解除募集型企畫旅行合同。
  • 由于本公司對于合同內容進行了變更的時候。但是,該變更僅限于第23項表(A)之左欄所示之其他的重要事項的時候。
  • 基于第11項(2)的規定,對于旅行費用進行了增額的時候。
  • 由于天災地變、戰亂、暴動、交通運輸及住宿機關等中止旅行服務的提供、政府機關的命令以及其他的事由,而使旅行不能在安全且順利的情況下實施,或者這種不可能成為現實的可能性極大的時候。
  • 本公司在第6項規定的日期之前,未向旅行者交付行程確認書的時候。
  • 由于歸屬於本公司的責任,而使得按照合同文件中記載的旅行日程實施旅行成為不可能之狀態的時候。
14.本公司的解除權等(旅行開始前的解除)
  • 旅行者在第7項(6)中的期限內,未支付旅行費用的時候,本公司有權利將在隔天對於旅行者的合約做取消。這種場合,將請旅行者之付取消費以及同額的違約金。
  • 本公司在如下列舉事項的場合下,可以在向旅行者說明理由之後,並在旅行開始之前將募集型企畫旅行合同予以解除。
  • 當判明旅行者不能滿足本公司在事先明示的性別、年齡、資格 、技能及其他的參加旅行者條件的時候。
  • 當判斷旅行者由于生病或者由于沒有必要的護理人員 ,則難以承受該旅行的時候。
  • 當判斷旅行者會煩擾其他的旅行者,或者會妨礙到團體旅行的順利實施的時候。
  • 當旅行者提出超出有關合同內容合理範圍的負擔之要求的時候。
  • 當旅行者的人數未能達到合同文件中記載的最少組團人數的時候。這種場合,旅行日開始的前一天起算14天前,將通知客人此行程終止。
  • 在以滑雪為目的的旅行中作為必要的降雪量等旅行實施條件,不能實現在合同締結之際所明示的降雪量之可能性極大的時候。
  • 由于天災地變、戰亂、暴動、交通運輸及住宿機關等中止旅行服務的提供、政府機關的命令以及其他的本公司無法幹預的事由,而使旅行不能按照合同文件上記載的旅行日程,在安全且順利的情況下實施,或者這種不可能成為現實的可能性極大的時候。
  • 本公司,根據本項(2)解除合同的時候,以收取的旅行費用(申請預約金),將全額返回給旅行者。
15.取消費
  • 合約成立後,如果因為旅行者自己的原因取消旅行的話,本公司有權利對每位旅行者收取取消費。如果是多人數參加的場合,只有一部分的旅行者取消了行程,本公司有權利對於其它參加旅行的旅行者收取交通、住宿機關等(1張床、1間房等)人數變更差額費用。
取消日收取取消費的百分比
自旅行開始日的前一天開始倒算的第二十一天之後解除的場合下。免取消費
自旅行開始日的前一天開始倒算的第八天至二十天之內解除的場合下。(當天往返的旅行為第十天)20%
自旅行開始日的前一天開始倒算的第七天至二天之類解除的場合下。30%
旅行開始日的前一天開始到算前天解除的場合下。40%
旅行開始日當天解除的場合下。(除了F)50%
旅行開始後解除以及無任何聯絡並不參加的場合下。100%

自費行程,根據上述的取消費百分比,以旅行開始日當基準,也有適用於別的取消基準。不過,當旅行日開始後無故取消,一律收取100%的取消費用。

16.旅行者方的合約解除(旅行開始後)
  • 因為旅行者個人原因,行程中的一部分無法參加,或是途中離開行程的場合下,旅行者的權利視同於放棄,本公司將不退還任何費用。
  • 旅行者在旅行開始後,由于不屬于該旅行者之責任的事由,而不能接受合同文件中記載的旅行服務的時候,或者當本公司將該事項進行了通知的時候,則與第12項(1)的規定無關,並且在不須支付取消費的條件下,對于不能接受旅行服務的相關部分的合同予以解除。此場合下,本公司應將旅行價款中與不能接受旅行服務之部分有關的金額退還給旅行者。但是,當前項的情況並非起因於本公司責任的場合下,本公司將從該金額中扣除對于該旅行服務的取消費、違約費及其他的已經支付的或日後尚需繼續支付的費用有關的金額之後,退還給旅行者。
17.本公司解約的權利(旅行開始後)
  • 本公司依在以下所述的場合下,即使是在旅行已經開始的情況下,也會在將理由向旅行者進行說明之後,將募集型企畫旅行合同的一部分予以解除。
  • 旅行者由于生病,或由于沒有必要的護理人員,或由于其他的事由而不堪繼續旅行的時候。
  • 旅行者違背了通過陪同人員及其他人員所傳達的旨在為安全且順利地實施旅行的本公司的指示,並且對這些人員或者同行的其他旅行者施加暴力或威脅等,從而擾亂了集體行動的紀律,妨礙了該旅行的安全且順利的實施的時候。
  • 由于天災地變、戰亂、暴動、交通運輸及住宿機關等中止旅行服務的提供、政府機關的命令以及其他的本公司無法幹預的事由,而使旅行不可能繼續進行的時候。
  • 本公司基于本項(1)的規定解除了募集型企畫旅行合同的時候,本公司與旅行者之間的合同關係,只是向著將來的部分的失效。在這種場合下,關于旅行者已經接受的旅行服務相關的本公司的債務,即作為已經進行了有效的償還。本公司將從旅行價款中旅行者尚未接受之旅行服務的部分相關的金額中,扣除對于該旅行服務的取消費、違約金以及其他已經支付的、或者日後將要繼續支付的費用有關的金額之後,退還給旅行者。
  • 本公司基於本項(1)-(1)、(1)-(3)的規定解除合約的時候,配合旅行者的要求,對於回到出發地點的交通工具做處理。此場合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將由旅行者自行全額負擔。
18.旅行費用的退還
  • 在依據第11項(3)至(5)的規定實施了旅行費用的減額的場合下,或者依據第13項至第17巷的規定募集型企畫旅行合同被解除的場合下,因而產生了須退還旅行者之金額的時候,如若為旅行開始前的解除相關的退還時在合同解除的次日算起的七天以內,如若為減額或者為旅行開始後的解除有關的退還在合同文件中記載的旅行結束日的次日開始算起的三十天以內,由本公司向旅行者退還該金額。不過,根據第19項(1)是以兌換卷做為參加旅行的證明時,需要繳回兌換卷。無法提出兌換卷的場合,旅行費用將無法退還。
  • 本公司與旅行者締結通信合同的場合下,依據本項(1)的規定而對于旅行價款進行了減額的場合下,當發生了須退還旅行者之金額的時候,將依據協作公司的信用卡會員規則,向旅行者退還該金額。在這種情況下,如若為旅行開始前的解除相關的退還時在合同解除的次日開始算起的七天以內,如若為減額或者為旅行開始後的解除有關的退還時在合同文件中記載的旅行結束日的次日開始算起的三十天以內,由本公司向旅行者通知需退還金額,並且將向旅行者進行通知的日期作為信用卡使用日。
19.陪同員等的業務
  • 除了有記載陪同員同行的行程之外,一律沒有陪同員同行。將會交給旅行者要參加旅行時所需要的兌換卷,為了參加旅行所需要的一切手續,將由旅行者自行辦理。到達了當地之後,若需要與本公司聯絡,在給旅行者的行程確認書以及合約說明都有記載。另外,若是參加行程當天,遇到天候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無法參加旅行的話,另外尋找替代方面等的手續,將由旅行者自行辦理。
  • 本公司依據旅行的內容有時會安排陪同員,以進行契約書中所記之業務以及附隨於該募集型企畫旅行的,本公司認為有必要的業務之一部分或者全部。陪同員從事本項之業務的時間,原則上為八點至二十點。
  • 旅行者在團體行動之時,為了安全起見必須遵從陪同員以及當地人員等本公司的指示。
20.保護措施的實施
  • 當本公司判斷旅行中的旅行者由于生病、受傷等而處于需要護理的狀態時,會采取必要的措施。在這種場合下,當由于不屬于本公司責任之事由所引起的時候,實施該措施所發生的費用由旅行者負擔,旅行者必須將該費用在本公司指定的日期之前按照本公司所指定的方法進行支付。
21.本公司的責任
  • 在本公司履旅行募集型企畫旅行合同的過程中,由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規定指定的代理安排的人員(以下簡稱為“代行安排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給旅行者帶來損害的時候,則承擔賠償該損害的責任。但是,僅限于在損害發生的第二天開始起算的兩年以內向本公司通知的情況下。當旅行者的隨身行李發生了損害的時候,本公司將不受限制於同項的規定,在從損害發生的翌日起算,國內旅行時為十四天以內,向本公司通知的情況下,本公司將對每一位旅行者提供限度為十五萬日元的賠償(由于本公司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場合下除外。)。
  • 當旅行者由于天災地變、戰亂、暴動、交通運輸及住宿機關等中止旅行服務的提供、政府機關的命令以及其他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代行安排人無法幹預的事由,而蒙受了損害的時候,則除了本項(1)的場合以外,本公司將不承擔賠償該損失的責任。
22.特別補償
  • 不管基于前條第一項的規定的本公司的責任發生與否,依據本公司所示之特別補償章程的規定,對于旅行者在參加募集型企畫旅行的過程中其生命、身體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本公司將支付事先規定的補償金及慰問金。不過,對於信用卡、貴重物品、相片等其它記載在本公司特別補償條款中的物品,一律不予以補償。
  • 本公司對于本項(1)的損害基于前條前項(1)的規定承擔責任的時候,本公司須支付的基于該責任須支付的損害賠償金的金額之限度以內的本項(1)之補償金,即可以視為該損害補償金。
  • 根據契約書記載,並不是在本公司所處理的旅行中所受到損害的物品,一律不予以賠償、也不能說是正在參加募集型企劃旅行中所損害的。
  • 對于以本公司的募集型企畫旅行參加中的旅行者為對象,另行收取旅行費用並由本公司實施的募集型企畫旅行,將作為主要募集型企畫旅行內容的一部分對待。
23.旅程保證
  • 當表(A)左欄中所示的合同內容發生重要變更(在以下的各號中所示的變更(儘管交通運輸合住宿機關等提供著該旅行服務,但是由于交通運輸合住宿機關等的座位、房間及其他的諸設施不足而發生的變動除外)除外。)的場合下,本公司將在旅行價款上乘以同表下欄中記載的比率得出之金額以上的變更補償金,在旅行結束日的翌日開始算起的三十天以內予以支付。但是,關于該變更的場合下,將不受此制約。
  • 由于以下所示事由的變更,天災地變、戰亂、暴動、政府機關的命令、交通運輸及住宿機關的旅行服務的中止、並非依據當初的運行計劃的運輸服務的提供、為了確保旅行參加者的生命或者身體安全的必要措施。
  • 根據第十三項至第十七項的規定,當預訂型企畫旅行合同被解除時與該項解除相關的部分之變更。
  • 本公司應該支付的變更補償金之金額,應該以對于每一名旅行者的一項預訂型企畫旅行,在旅行費用上乘以本公司規定之比率十五%的金額為限度。另外,當應向每一位旅行者支付的變更補償金之金額不滿一千日元的時候,本公司將不支付變更補償金。
  • 本公司支付了基于規定的變更補償金之後,當對于該項變更對于本公司發生依據第二十一項規定之責任的情況已很明顯的場合下,旅行者必須將該項變更有關的變更補償金退還給本公司。在這種場合下,本公司將從按照同項規定的本公司應支付的損害賠償金的金額中扣除旅行者應該退還的變更補償金之金額之後的余額進行支付。
表(A)每一件的比率(%)
變更後,必須要支付變更補償金旅行開始前旅行開始後
(1)合約書面記載旅行開始日的變更,以及旅行結束後的日期變更1.0 2.0
(2)合約書面記載觀光地的變更,以及觀光設施的變更(包含餐廳的變更),其它行程目的地的變更。1.53.0
(3)變更為低于合同文件上記載的交通運輸機關的等級或設備的費用的時候(僅限于變更後的等級及設備的費用的總計金額低于合同文件上記載的等級以及設備的場合)1.0 2.0
(4)合同文件上記載的交通運輸機關的種類或者公司名稱的變更1.0 2.0
(5)變更為與合同文件上記載的在我國國內的旅行開始地的機場或者旅行結束地的機場不同的航班時1.02.0
(6)由合同文件上記載的我國國內與國外之間的直達航班變更為轉乘航班或者經由航班時1.02.0
(7)合同文件上記載的住宿機關的客房的種類或者名稱的變更1.02.0
(8)合同文件上記載的住宿機關的客房的種類、設備、景觀及其他的客房條件的變更以上中,所記載的變更事項2.55.0

注一所謂“旅行開始前”是指就該變更在旅行開始日的前一天,向旅行者進行了通知,而“旅行開始後”是指在旅行開始的當天之後,向旅行者進行了通知。

注二當有確定文件予以交付的場合下,將寫有“合同文件”部分換用為“確定文件”之後,即可以適用於此表。在這種場合下,合同文件的記載內容與確定文件的記載內容之間,或者確定文件的記載內容與實際提供的旅行服務的內容之間發生了變更的時候,則將各個的變更作為一件處理。

注三當(3)或(4)中所記載的變更有關的運輸機關需使用住宿設施的場合下,則住宿一天為一件。

注四關于(4)中所記載之運輸機關的公司名稱的變更,不能適用於等級或者設備變更為更高的場合。

注五即使是在(4)或(6)或者(7)中所記載的變更,在一次乘車船等或者在一次住宿中發生多次的場合下,也將一次乘車船等或者一次住宿,作為一件處理。

注6:(8)中所記載的變更,不適用於(1)至(7)的比率,以(8)的變更條件為主。

24.旅行者的責任
  • 當由于旅行者的故意或者過失而使本公司蒙受損失的時候,該旅行者必須賠償損失。
  • 旅行者在締結預訂型企畫旅行合同之際,必須充分利用本公司提供的信息,並且努力理解旅行者的權力及義務及其他有關預訂型企畫旅行合同的內容。
  • 旅行者在旅行開始以後,應該能夠順利接受合同文件中所記載的旅行服務,但是當萬一認識到所提供的旅行服務與合同文件不相符的時候,則必須在旅行地儘快地將該事宜向本公司、本公司的代行安排人或者該項旅行服務的提供者申明。
25.國內旅行傷害保險的加入
  • 生氣、受傷的場合,需要花費大量的醫療費以及轉院費。在事故中,對於對加害者申請賠償金的申請、賠償金的回收等都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所以為了治療費、轉院費、以及死亡、後遺症等的可以受到保證,建議旅行者自身能夠加入國內、國外旅遊傷害保險。詳細資料,請向保險員詢問。
26. 自費行程以及情報提供
  • 關於本公司所實施的企劃旅行(以下稱之為本公司實施的自費行程)適用於第22項(特別補償),本公司主要辦理募集型企劃旅行合約內容的一部分。如果是本公司所實施的自費旅行,將會明確的在宣傳本上寫出「旅型企劃、實施:本公司」等的字樣。
  • 若是記載在本公司的宣傳本上,自費行程的企劃者是本公司以外的第三者現地法人所企劃的場合,對於參加了自費行程的旅行者發生了第22項(特別補償)中所規定的損傷時,本公司將以一樣的規定,對旅行者進行賠償。不過,若責任是屬於自費行程企劃者或是旅行者本身的責任,則本公司一律不承擔任何賠償。以自費行程企劃現地法人的規定為標準。
  • 当社は、パンフレット等で「単なる情報提供」として可能なスポーツ等を記載した場合、その旨を明示します。この場合、当該可能なスポーツ等に参加中にお客様に発生した損害に対しては、当社は第22項(特別補償)の 規定は適用しますが、それ以外の責任は負いません。
27.旅行条件・旅行代金の基準期日
  • この旅行条件は、2008年2月13日を基準日としております。旅行代金の基準日は、旅行代金の基準日は、2008年2月13日現在の有効な運賃・規則を基準として算出しています。
28.個人情報のお取り扱いについて(重要)
  • 旅行パンフレット裏面の受託販売欄に記載された当社の受託旅行業者又は受託旅行業者代理業者(以下「販売店」という)及び当社は、旅行申込みの際に提出された申込書に記載された個人情報について、お客様との間の連絡のために利用させていただくほか、お客様がお申込みいただいた旅行において運送・宿泊機関等(主要なものについては各コース等に記載されています)の提供するサービスの手配及びそれらのサービスの受領のための手続きに必要な範囲内で利用させていただきます。 *このほか、当社及び販売店では、〈1〉当社、販売店及びこれらと提携する企業の商品やサービス、キャンペーンのご案内。〈2〉旅行参加後のご意見やご感想の提供のお願い。〈3〉アンケートのお願い。〈4〉特典サービスの提供。〈5〉統計資料の作成。に、お客様の個人情報を利用させていただくことがあります。
  • 当社が取得する個人情報は、お客様の氏名、年齢、性別、電話番号、住所、メールアドレス、その他コースにより当社が旅行を実施するうえで必要となる最小限の範囲のお客様の個人情報とします。また介助者の同行、車椅子の手配等特別な配慮を必要とする場合で、当社が可能な範囲内でこれに応ずる(又は応じられない旨の回答をする)目的のため、上記以外の個人情報の取得をさせていただくことがありますが、これは当社が手配等をするうえで必要な範囲内とします。
  • 当社が本項(2)の個人情報を取得することについてお客様の同意を得られない場合は、当社は、募集型企画旅行契約の締結に応じられないことがあります。また同意を得られないことにより、お客様のご希望される手配等が行えない場合があります。
  • 当社は、お申し込みいただいた旅行の手配のために、運送・宿泊機関等に対し、お客様の氏名、年齢、性別、電話番号、その他手配をするために必要な範囲内での情報を、あらかじめ電子的方法等で送付することによって提供いたします。
  • 当社は、旅行先において、お客様の手荷物運送等、DFSギャラリア・沖縄(免税店)でのお買い物等の便宜のため、当社の保有するお客様の個人データを運送業者やDFSギャラリア・沖縄に提供することがあります。この場合、お客様の氏名、搭乗日及び航空便名等に係る個人データを、あらかじめ電子的方法等で送付することによって提供いたします。なお、これらの事業者への個人データの提供の停止を希望される場合は、お申し込み時にお申し出ください。
  • 当社は、当社が保有するお客様の個人データのうち、氏名、住所、電話番号又はメールアドレス等のお客様へのご連絡にあたり必要となる最小限の範囲のものについて、当社グループ企業との間で、共同して利用させていただくことがあります。当社グループ企業は、それぞれの企業の営業案内、催し物内容等のご案内、ご購入いただいた商品の発送のために、これを利用させていただくことがあります。なお、当社グループ企業の名称及び個人データの管理について責任を有する者の氏名、又は名称は、下記〈個人情報に関するお問い合わせ・苦情のお申し出先〉をご参照ください。
  • 当社が保有するお客様の個人データの開示、その内容の訂正、追加若しくは削除、又はその利用の停止、消去若しくは第三者への提供の停止をご希望の方は、必要となる手続きについてご案内いたしますので、下記のお問い合わせ窓口までお申し出ください。その際、法令及び当社内規に従い、遅滞なく必要な措置を取らせていただきます。また、ご希望の全部又は一部に応じられない場合はその理由をご説明します。
  • 万一、当社の個人情報の流出等の問題が発生した場合は、直ちにお客様にご連絡させていただき、安全の確保が保たれるまで問題が発生したシステムを一時停止いたします。また、速やかにホームページ等で事実関係等を公表させていただきます。